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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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启示

  论文摘要:  日本农协是日本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根据本国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小的特定国情而独创的一套别具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该体系在推动日本农业市场化、建立较完善的金融体系、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日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强有力的推动因素。与日本相比,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较为缓慢,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育严重滞后,无法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借鉴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在市场机制下重新构建新型农业组织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 日本农协;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业化;现代化

  在日本工业高速发展时期,城乡差距迅速拉大,正是日本农协通过各项措施和卓有成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了日本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促进日本从家庭式农业演变为集约化、社会化、商品化的现代农业,同样以家庭为基础实行东亚小规模经营的中日农业在农业初始状态及国情方面都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对重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问题,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       日本农协的特点

  日本农协全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是依据日本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而建立起来的农民合作组织。它是具有法人地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产、供、销一体化及其配套服务的一种农民自主的民间联合组织。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实现国民经济发展”为宗旨,“通过其从事的事业,为会员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

  日本农协以其组织结构的严密性、农户参加的普通性和自由性、管理的民主性、经营事业的广泛性和功能发挥的有效性而成为世界各国农业合作的成功典范,是日本农业在小规模家庭经营条件下得以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强有力推动因素。

  1. 组织结构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日本农协是自上而下地组织起来的一个全国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机构。《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法规,从国家的角度对农协的法律地位、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都做出了原则规定。它对指导农协的发展和保护农协的权益,起了重要作用。政府对农协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农协采取三级组织体制:市、町、村级,以农户为会员,设基层农协;都、道、府、县级,以基层农协为会员组成县级联合会;中央级,以县级联合会为会员组成全国联合会。基层农协是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心,中央级各级联合会则是从事农协自身管理的组织,不从事经营业务。论文

  2. 农户参加的普遍性和自由性。日本农协自上而下的一整套组织系统,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农村和农业的各个生产部门,几乎每个村庄99%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是日本农协组织最基本的原则。自愿参加农协的农民和属地非农居民,交纳股金,利用农协事业,就可以成为农协成员。组合员想要退出农协,只要在事业年度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即可,并退还全部股金。

  3. 管理、监督机构的民主性。农协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是组合员全体代表大会,农协理事会为执行机构,而监事会则行使监察理事执行业务职能。农协每一事业年度定期召集一次全体大会或全体代表大会例会,审查上年度事业报告、财政决算,决定本年度计划、选举理事、监事等重要事项。农协干部中要有 3/4是正组合员,以保证农民在农协中居于主体地位。为保证农协经营的健康运营,农协建立了自我监督体制,农协中央会设监察制度,农协监察员经常到基层农协和地区联合会检查账目。

  4. 经营事业的广泛性和有效性。日本农协经营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从事的事业主要有:一是指导农户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主要包括向农户传授农业生产技术,提供市场信息,指导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等;二是代理农户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并承担共同销售农户农产品的任务;三是通过信贷事业,给予农户资金支持;四是通过保险事业,确保农业经营和农民生活稳定。

  此外还开展卫生保健、文化教育等事业。

  凭此特点,日本农协创造出了良好的效绩。如:农协凭借自己的销售系统,利用保鲜、加工、包装、运输、信息网络等现代化的设施、管理及技术的优势,将农户产品集中统一销售,帮助农户最大程度的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市场风险。据介绍,日本农产品总量的80%—90%要进入批发市场,其中农协系统组织集货批发的占60%以上。在农户的生产资料购买中,农协汇总农户订单,统一购买,以“只此一家,别无买主”的优势压价订货,再送货到户,从而实现了农产品的顺畅流通和农户收入的最大化。日本农协又凭借独立的金融体系,有效地组织了农户的资金,以低贷高存的方式集中了农户手中的闲散资金,为农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提高资金利用,并且正是凭借农协金融的独立地位,才使农协的各项服务职能得以很好地发挥。此外,日本农协还分担了大量的政府工作,起了政府与农民之间桥梁的作用。大到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小到农户选种育苗,打药追肥,农协都一手操办,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套用中国的一句流行语,在日本农村,“有困难,找农协”,确是恰如其分,毫不夸张。农协通过其专业化的引导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日本农业走向现代化。

  二、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由于我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阶段,结构、功能等还不完善,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缺陷:

  1.服务单一、零散不统一。我国至今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现在存在的也多以单一的服务为主,这种职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的要求。如农户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传递等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农户生产靠“马路信息”,靠“邻里效应”,没有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分散经营的弱点仍很明显,从而使农户经营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风险性,往往会出现“啥好种啥”的现象,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2.数量少、实力弱。作为我国农村基层农业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实力亟待增强。从全国来看,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力量薄弱,组织职能弱化,以致有名无实或疏于协调、管理。以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浙江为例,农民自己组建的专业组合只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9.84%。

  3.行政干预多。尤其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残留着行政性质,仍未完全摆脱政社不分的束缚。在许多乡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甚至是党支部,村委会和农业组织一套班子、三块牌子。这样难免会政社相混,干扰经济组织的自主运行,致使农村中的一些实权人物打着为农民服务、发展本地经济的旗号,堂而皇之地从事一些坑农害农、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

  4.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没有必要的法规和规章,一些农村经济组织经常出现矛盾纠纷,经济组织运行不规范,成员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中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及启示

  日本农协同中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只有通过不同点的比较,才能从其成功经验中得到启示。

  (一)中日农村农业经济组织的差异

  日本农协组织的良好功绩证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不可替代。同样以家庭为经营基础的中国农村,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过程中,可以借鉴日本农协的成功作法,重构我国农村经济组织体系。

  1.组织机能上的差异。作为机能集团的农协组织是巨大的经营体,在农业经营活动的整个领域发挥多重机能。农民在农协投入必要的资金,而农协则协助农民进行农产品的选育、储藏及至运输、销售,还有必要的信贷等。农协在从生产领域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个体农户所无法承担的功能,特别是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农协在产量、时间等的调整与计划方面对应市场经济的机能,更成为小规模生产的农户进入大流通市场的渠道。在组织化不完全的条件下,在农户需要参与购销的领域,农协通过发挥联合购买和销售机能,可以在一定程度或在某些方面实现“规模效益”。

  在中国,大多数的个体农户从生产到流通的过程,仍基本处于各行其是的分散状态。

  2. 法律依据上的差异。中国农村的农业经济组织虽然经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还很不平衡,各地区、各领域差异很大。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代写本科论文日本农协的建立与发展,与早期制定并不断完善的《农业协同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制定密切相关,使其组织机能、职业范围、经营方式一开始就比较规范。显然,从法律上确认农村经济组合作的地位,对其健康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3. 组织系统的不同。日本农协是十分成熟、完备的组织,由全国到都道府县及市町村的三级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构成统揽全国的庞大网络。相形之下,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缺乏系统组织的建设。就社区农业经济组织而言,虽然改革之初在村一级普遍设立了村经济合作社,但上、下两级组织的建设则起步较晚,特别是全国一级尚无类似日本农协那样的农民组织。

  4. 服务领域的差异。从生产服务领域上看,目前中国农业经济组织已开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总体上看,服务领域还很窄,发展也极不平衡,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产中服务多,产前产后服务少;粮食生产服务多,经济作物生产服务少;农业服务项目多,林、牧、渔服务项目少;简单的农艺服务多,复杂的农艺服务少。

  相比之下,日本农村农业经济组织的服务领域则要广泛得多,几乎是无所不包,鲜见中国的“四多四少”现象。

  (二)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途径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支离破碎、不系统、不成熟、不完善,成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瓶颈”。因此,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壮大我国的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年代化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

  1.组织机能上,改变农业经济组合作的行政属性,剥去农业活动的行政外衣。剔除农业经济活动展开和技能发挥的障碍。日本的农协是介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中间组织,也是一个政治团体。我国的农业经济组织要在生产服务和管理协调上下功夫,尽快摆脱行政属性,逐渐向中间组织发展。在建立我国农村合作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民办、民营、民管”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其“民享”的性质。

  2.法律依据上,完善有关的农业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使之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有的农村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农业经济合作社章程,但只是初步的,很不完善。应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尽快制定基本的、系统的农业法律,使农业经济组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 政府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农民建立自己的以农业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我国的农业经济组织大多限于村级,乡镇乃至更高层次的还远未形成气候。为了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政府必须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推进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协调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各个经济技术部门的优势,为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对农业经济组织给予租金帮助。同时,也要效法日本农协的融资办法,建立一个由农民自己筹金组建的金融组织,解决农民在生产中的资金不足问题。

  4.服务领域上,提高服务功能,发展社区与专业结合的综合性农业经济组织。把中国农村社区性经济组织与专业性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多方面服务功能健全的综合性经济组织。

  日本农协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借鉴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农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对我国的农业现代化亦会有加速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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